大商所推出“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

  日前,大商所发布通知,将在2018年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这是大商所创新产业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利用交易所平台,集合多类型金融机构优势,为农民和大型粮食企业提供一个的高效、便捷、易参与、可持续的综合性风险管理工具。

  为充分解读试点项目的工作思路和具体要求,4月18日,大商所在上海举办“大商所2018试点项目说明会”,帮助有意愿参与试点的机构和企业全面准确领会试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流程,以推动试点项目顺利开展。

  据介绍,2015年以来,大商所已连续三年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大商所支持25家期货公司与8家保险公司合作,在辽宁等7省区40个县市开展32个试点,为188个合作社和农场共计8万多农户提供服务,覆盖种植面积206万亩,最终实现理赔4105万元。三年试点实践证明,“保险+期货”是一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度整合保险、期货等金融资源,有效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有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完整业务模式。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三年明确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进一步提出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对新年度试点工作提出了新方向。为此,大商所结合近年来服务“三农”的创新与实践经验,推出“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涵盖了“保险+期货”、场外期权、基差贸易等多种形式,由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多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该计划通过建立期货市场服务农民收入保障的整体框架,利用交易所平台,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充分发挥为出发点,推动多类型金融机构跨界合作,为农户及涉农单位提供收入保障和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创新工具和整体解决方案。

  据介绍,与前几年推行的试点相比,今年推出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从单一的“保险+期货”业务,拓展至“保险+期货”、场外期权、基差收购等多业务形式并用,试点品种也扩大为玉米、大豆和鸡蛋三个品种。此外,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均可申请参与。

  具体来看,“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包括三种主试点模式。一是大豆、玉米品种的“保险+期货”价格险;二是大豆、玉米品种的“保险+期货”收入险;三是大豆、玉米和鸡蛋品种开展场外期权。此外,鼓励在大豆、玉米品种涉及的主试点模式中附加基差收购。

  对于“保险+期货”试点,大商所规定申请试点的期货公司需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价格或收入风险管理服务。而场外期权主试点模式,试点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具备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资质的期货公司,也可以是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针对玉米、大豆的试点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针对鸡蛋的试点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应的产品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此次新增加的“基差收购”附加试点项目,基差收购试点须附加在玉米或大豆的“保险+期货”、场外期权主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由试点申请主体引入有资质的合作方对主试点模式的保障标的以基差贸易方式收购,并提供点价辅导、粮食交收、粮款收付及其它风险管理服务。

  据介绍,此次试点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工作流程。申报主体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保险+期货”主试点模式没有备案申请个数限制,场外期权主试点模式每个申请主体最多可申请备案针对不同品种的2个试点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备案通过的玉米、大豆主试点模式项目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向大商所提交对应要求现货量的保单、交易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否则将被取消备案资格。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两周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并在试点区域针对试点服务主体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此外,除“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中涉及的场外期权业务外,大商所在2018年仍将继续支持场外期权试点。据了解,2017年,在大商所支持21家期货公司、5家券商及3家银行开展的42个场外期权试点项目中,有农业品项目27个,为涉农企业提供了精准、专业、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2018年,大商所将继续支持会员单位利用场外期权这一创新手段服务涉农企业,为其灵活定制丰富的产品策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满足涉农企业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综合降低企业风险管理成本,为涉农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打通渠道。

关键词阅读:大商所

责任编辑:窦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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