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期货违反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公司及董事长遭罚款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其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持续不得低于40%的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和合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的规定。
和合期货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刘晓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袁锦滢、时任首席风险官韩玉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马凤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和合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晓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袁锦滢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韩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马凤萍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和合期货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2号
当事人: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菜园东街。
刘晓洁,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时任和合期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袁锦滢,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时任和合期货总经理,住址:山西省汾阳市。
韩玉敏,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时任和合期货首席风险官,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马凤萍,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时任和合期货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和合期货违反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和合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和合期货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6月12日,其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持续不得低于40%的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资金流水、风险监管指标测算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和合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的规定。
对和合期货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刘晓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袁锦滢、时任首席风险官韩玉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马凤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和合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刘晓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袁锦滢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4.对韩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5.对马凤萍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山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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