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SMM7月12日讯: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一篇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对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配合新疆证监 局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伊犁公司”

  曾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收到伊宁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伊县环罚字〔2017〕第Ⅱ003 号)的情况存在,该项行政处罚未经披露, 根据新疆证监局《关于督促上市公司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新证监 发〔2018〕72 号文件

  神,现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公告。

  



一、主要内容为: 伊宁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4 月 9 日对伊犁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 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伊犁公司冶炼厂外南侧 200 米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 置排污口;2、利用渗坑排放废水。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伊宁县环 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以《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伊县环罚告字〔2017〕 Ⅱ003 号、伊县环听字〔2017〕Ⅱ003 号)告

  伊犁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伊宁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伊犁公司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 对利用渗坑排放废水的环境

  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整; 2.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3. 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公司直接责任人梁振宇,处以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 拘留。

  



二、整改情况伊犁公司根据伊宁县环境保护局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1、制定污染物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的管控。查找造成工业污染物流失的漏 洞,对生活污水井口和市政污水管道对接口处进行了完善加固。做好地沟的检查 维护及防渗工作。 2

  对跑冒滴漏的污染物及时的回收,并迅速的查找原因,消除隐患。对厂 内的环保设施按照标准限位监测,做好现场的水平衡工作,保证流程平稳运行。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污染物的处理规范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 放置尾矿库。回收污染的

  壤,恢复破坏的生态植被。 4、在大检修期间,针对流程液体制定专项控制措施,确保每个环节的污染 物不外泄,控制目标责任到人。 5、制定冶炼厂污染物泄漏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冶炼厂流程的监控和自动 化的报警系统的功能,实行监控全覆盖。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项行政处罚,对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吸取本次教 训,加强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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