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SMM网讯:今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举行发布会上,发言人严鹏程对于,在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后会将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他表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总体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健康有序,但同时也要看到,部分城市也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你提到相关政策出台之后,会不会对建设项目造成大的影响。我谈两点看法:
对于在建项目,《意见》一方面强化了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比例的要求,除建设规划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另一方面,强化了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即要按照国家批复建设规划明确的资本金比例和来源等要求,按期推进在建项目,不能出现“半拉子”工程。这就需要城市政府统筹考虑财政预算,优化调整支出结构,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对于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和规划内的其他未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和建设规划要求,加强项目出资方案的审核,只有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落实好的前提下,才能按程序批准和开工建设。
关于你提到如何防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风险,我认为《意见》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部署和安排。概括起来,就是“五个严格”。一是严格申报条件。对于申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提高了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GDP等方面的标准。二是严格规划审核。加强对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负债水平、规划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三是严格控制速度节奏。对要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在本轮建设规划实施到最后1年、或者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才能报批。四是严格落实资金保障。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不批准或暂缓批准新开工项目。五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城市的责任,提出了追责问责的相关措施。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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