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息12%,全权委托弘业期货“理财”却竹篮打水一场空?投资还需认真阅读签订合约细则

  金融界4月12日消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均是涉及弘业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的期货交易纠纷。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而弘业期货北京营业部工作人员分别违规向两案原告焦某某和邢某某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最终向邢某某和焦某某赔偿投资损失的20%,分别167.01万元和29.98万元。

  全权委托理财亏损全部存款?法院:证据不足

  从具体案件来看,原告原告邢某某和焦某某分别在2005年初、2007年初先后被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多次推销弘业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被告知只要在弘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其款项存入弘业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12%以上收益,并保证存款本金安全。

  随后,邢某某和焦某某分别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签订后,邢某某将150万元支付给弘业期货公司,焦某某以现金和支票两部分款项共计835万元交由弘业期货公司进行管理。

  邢某某、焦某某均认为,弘业期货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是将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弘业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致使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造成巨大的损失。

  法院认为,邢某某、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下达交易指令方面,客户应及时经常更改交易密码,并独自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的有效委托,客户对其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弘业期货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其密码操作账户,相关交易行为视为其实施的行为。此外,邢某某、焦某某并未在期货交易期间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结合相关交易记录明细存在对应关系、相关交易行为均需使用密码才能进行等,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认为,但弘业期货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邢某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邢某某、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弘业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弘业期货公司向邢某某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29.98万元;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1万元。

  投资需充分了解规则与交易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天眼查显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31日,注册资本9.07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周剑秋。数据显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比为43.09%;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1.75%。

  数据显示,2021年弘业期货实现营业收入16.4亿元,同比增长5.03%;实现净利润8021万元,同比增长20.94%。对比过去几年的业绩,弘业期货营业收入已连续5年稳步增长,2016年~2020年5个报告期内,弘业期货分别实现营收3.27亿、5.23亿、6.16亿、6.45亿、15.61亿。具体从各项业务来看,弘业期货的主营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大宗商品交易及风险管理业务、金融资产投资业务。2022年3月17日,弘业期货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获证监会审核通过,即将成为首家“A+H”上市期货公司。

关键词阅读:弘业期货

责任编辑:窦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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