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华: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导读:期货交易所要运用法治思维,高质量建设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冉华「大连商品交易所理事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1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是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第一部基础性法律,着眼于充分发挥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凝结了中国期货市场三十多年探索发展的实践经验和制度精华,充分体现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征和规律,前瞻性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改革,为期货市场进一步发挥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奠定了基础。

  《期货法》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指明方向

  第一,明确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导向。《期货法》确立了期货市场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国家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根本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既有利于保障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也能够从基本发展方向上避免期货市场脱实向虚、扰乱现货市场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

  第二,明确国家对期货市场发展的支持态度。经过三十余年探索发展,期货市场已成为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场外衍生品市场初具规模,品种工具涵盖国民经济众多重要领域,部分品种已成为产业定价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期货市场已具备在更高层次服务国民经济的条件。期货市场由于功能隐性,又有一定风险,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即使在发达国家,对其肯定和支持也经历了较长时间。我国仍属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化深度有待提升,现阶段由法律明确对期货市场发展的支持,是对期货市场历史发展成绩的高度肯定,也将极大增强期货行业的自信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自觉性。

  第三,明确期货市场具有配置资源等具体经济功能。在发现价格和管理风险两大基础功能之上,《期货法》明确指出期货市场还具备配置资源作用。期货市场为各类产品提供公开权威的近、中、远期价格。从宏观角度看,这些价格为宏观管理部门所用,可作为预判经济发展走势、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从微观角度看,这些价格可以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动态调节经营管理,优化资金在各商品领域、各产业链和各地区之间的流向和配置,可对生产加工、库存流通、分配、投融资产生积极影响,推动要素资源流动实现高水平动态平衡,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期货法》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 确立品种上市注册制,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创造条件

  《期货法》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品种上市“由期货交易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对期货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我国期货品种创新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在美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品种有600多个,部分品种虽然交易量不大,但满足了细分产业的特定需求。截至2022年8月,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品种有63个,考虑到我国产业门类齐全、商品类别多、市场主体多和区域分散的特点,还有很多细分产品和中小品种具有上市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期货市场还需要继续立足合约品种创新,进一步满足产业多元化需要,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是期货品种上市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期货市场不同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投融资市场,发行人质量和信息披露真实性直接影响证券定价,而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市场,交易由买卖双方自愿达成,价格形成不涉及交易标的信息真实性问题,因此期货品种上市应以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为根本价值和重要导向。

  此外,《期货法》规定品种上市条件为“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将“不易被操纵”的要求落脚到合约,而非品种本身客观条件,这为区域特色品种上市预留必要空间,有利于通过“小品种”做好服务乡村振兴、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大文章”。

  • 鼓励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为套期保值等提供制度保障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导力量,既要防止国有企业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国有企业参与不足造成市场竞争力下降。《期货法》对此充分考虑,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为解决国有企业套期保值认定难的问题,《期货法》给出了明确的套期保值定义。这不仅对企业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目的、策略起到正向引导作用,也便于国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此外,《期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套期保值持仓豁免制度虽已在实践中长期应用,但一直停留在交易所规则层面,将其上升至法律高度,明确表达了对企业套期保值的积极支持。

  • 将场外衍生品纳入立法范围,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期货法》鼓励场外衍生品市场建设,第二章专节规定衍生品交易基本制度,反映出《期货法》立法与时俱进的品格,有利于促进场内场外市场深度融合、共同发展,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我国实体企业众多、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多样,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尤为强烈,2018年以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的商品场外衍生品成交规模年均增长率达64%。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基差交易等业务的企业服务平台,2020年底着力场外“一圈两中心”(生态圈与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建设,2021年成交规模突破600亿元。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场外市场发展目前仍以探索为主,服务能力与市场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期货法》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数据库、集中结算等制度,在发展方向上提供保障,在交易安全上给予确认,为交易所支持发展综合交易商,推动龙头企业通过交易所场外市场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 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为农业生产经营稳根基、促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总体以小农经济为主,抗风险能力弱,需要期货市场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一是有助于稳定农业生产。农业经营主体可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以稳定收入,中小农户可通过参与“保险+期货”等新模式来保障收益。在收入预期稳定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稳定农业种植生产、稳定农产品供给。二是提升农民议价能力,促进科学合理销售。期货市场提供了公开透明的近、中、远期价格,价格涨跌信息瞬间可为农民掌握。农民在充足价格信息参考下,可以选择更好销售时机、方式和渠道,有效提高议价能力,促进农产品销售。三是推动科学种植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可以依据期货市场公开的各类农产品价格,优化种植结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管理经营风险,有序扩大种植经营规模。这有利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组织发展,使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功能惠及众多中小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 明确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职责功能,为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预留充足空间

  《期货法》分别明确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职责功能,通过促进场内场外协同发展全方位服务实体经济。一是明确交易所运行的公共属性。《期货法》第七十九条提出期货交易所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凸显了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公共属性。交易所是衔接场内期货、场外衍生品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期现货结合和场内外协同方面具有公信力强、产业认同度高等天然优势。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指引下,交易所将能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为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发挥积极作用,聚焦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交易所将能在更大范围“支农支小”,能在更大程度上支持“保险+期货”等新兴业务模式,加快探索农民收入保障体系和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深化期货和场外衍生品特色服务。二是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场内外功能有效发挥提供了有力支撑。《期货法》第六十三条将期货公司业务从以经纪为主拓展到了做市交易和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经批准还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直接对接服务产业企业、中小企业,在精细深化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具有巨大优势。期货公司参与场外业务,有助于使标准化场内工具与实体经济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高效对接,从而更好打造期货市场生态圈。

  • 筑牢监管制度基础,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期货市场既是管理风险的市场,也是交易风险的市场。市场平稳运行,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是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期货法》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诸多风险防范措施升级为法律制度,专门规定了市场操纵违法行为,明确了证监会的调查处置权限,从法律上确认了交易所等的自律管理职责。一是确立市场监管基本制度,持续提升依法监管水平。《期货法》明确交易所风险管理“工具箱”、赋予交易所应对异常情况等紧急处置权;确认了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法律地位,通过保证金监控和全市场监测,有效防范系统性结算风险;明确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职责,“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是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法定职责,证监会据此有权对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二是站稳人民立场,坚持“零容忍”。《期货法》规定了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内容、方式,列明禁止从事的市场操纵行为,明确了国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限制过度投机,防范资本无序扩张,赋予了证监会、交易所、协会等市场监管主体相应的监管权限。

  《期货法》为商品交易所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开启了新篇章

  第一,加快产品体系创新,放大期货市场经济功能。交易所要进一步扎根市场,加快产品创新,推出更多国民经济需要的品种。一是大宗商品与中小宗商品分别定位。丰富能源、航运等重要品种体系,加快成熟品种期权上市,提升重点领域国际竞争力,促进双循环;增加中小宗商品、区域特色品种,挖掘细分品种,打通经济“毛细血管”微循环,助力国内大循环。二是传统品种与新兴品种共同布局。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气候等产品研发,主动迎接绿色低碳时代。三是实物交割与现金结算合约同步推进。上市均价、价差和短周期等现金结算合约,丰富衍生产品现金结算指数标的,积极研究现货指数产品,更好满足产业企业多元化风险管理需求。

  第二,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效能,增强产业定价主导作用。产业企业广泛深入参与是期货市场发挥好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交易所应当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狠抓产品质量和服务,增强产业定价影响力,不断拓宽价格辐射面。一是做大品种国内基本盘。扩大可交割品牌品质,推动交割库资源更适应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市场化交割升贴水设置,将尽可能多的生产企业纳入交割体系,优化交割流程、降低交割成本。二是增强价格有效性和稳定性。提升近月合约活跃度,完善组合保证金、丰富保证金形式,丰富交易指令,优化差异化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措施,便利企业套期保值。三是提高境内外产业服务效能。精准深化产业服务,优化国企参与环境,支持会员和龙头企业发展为综合交易商,服务中小企业,发挥会员、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信息机构和境外机构合力,提升市场拓展有效性。四是深化对全球产业链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体系。增加重要品种保税交割库和境外交割品牌,消除境外企业、境外相关品种参与境内交割制度制约,推动建设离岸贸易平台,在重要生产国设立交割库,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跨国综合交易商,提升境外物流集聚能力。五是加大服务三农力度。放大“保险+期货”功能,撬动政府更大范围、更大规模投入财政资金,服务广大中小农户。六是提高规则供给水平。增强规则体系先进性、完备性和稳定性,提升对市场需求适应性,强化与国际规则体系相容性。

  第三,加快场内外协同发展,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场外市场包括期现结合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所作为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有利于把握场外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定位。一是强化场外市场规范建设。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场外市场管理制度体系,做大做优场外生态圈,完善准入评价、信用评级、违约处置和场外清算机制。二是推进场内外市场协同发展。发展场外市场的目的,是解决场内市场进一步发展遇到的标准化等诸多因素制约的问题,以更好服务企业和产业。要加快“一圈两中心”建设,实现场内外便捷开户、持仓转换、资金贯通和统一风控;扩充交割服务资源,形成场内交割库与场外交收库、标准仓单与非标准仓单联动格局。三是促进供应链融资。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推动场内外仓库数字化转型,完善仓库管理评级,提升仓库信用和仓单安全,促进现货流通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大宗商品融资直达产业主体。四是加强与区域产业链协同。深化与地方金融、技术、物流、仓储类和大宗商品平台类企业期现业务融合,加强交易所市场与地方经济双向互动,促进区域产业链升级。五是注重场内外风险协同管控。对场内外交易、持仓、资金等信息统一监控,促进场外市场有序发展,更好防范风险。

  第四,站稳人民立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落实交易者保护。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要坚决落实《期货法》“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立法宗旨,全方位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资本无序扩张,更好助力保供稳价大局。一是坚守自律监管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配合做好期现联动监管,主动抑制过度投机,坚持“零容忍”,持续提升专业化水平,完善资管、高频、程序化等机构监管,增强产业定价力量,坚决防止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被金融资本操控。二是强化宏观管理服务能力。加强期货市场信号的政策影响,推动期货信息更充分纳入经济宏观管理体系,服务保供稳价大局。三是用好风险管理“工具箱”。做好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针对性地运用风险管理工具,做好风险预研预判,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四是全面落实交易者保护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做好中小交易者保护、引导理性参与。

关键词阅读:期货市场 实体经济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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