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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银行投资期货禁令解除
http://www.jrj.com  2007年03月19日 03:02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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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券商、基金、银行投资期货禁令解除


  刘文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上周五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新《条例》全文。

  新《条例》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扫清了法律障碍。新《条例》突破了国内期货市场只能开展商品期货交易的限制,将金融期货、期权合约包含在期货交易的范围内。新《条例》规定:“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新《条例》明确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级结算制度,增加了现金交割制度的规定,同时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新《条例》删除了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使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成为市场参与者。

  新《条例》将期货公司明确定义为金融机构,扩大了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拓展了生存空间。新《条例》规定,期货公司将分为商品期货类和金融期货类,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备受市场关注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境内自营业务和期货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期货基金及期货公司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最终没有体现在新《条例》中。

  新《条例》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对于市场改革呼声比较强烈的现行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新《条例》没有触及,新《条例》依然规定,批准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前,证监会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条例》还要求期货公司必须符合持续经营原则,中国证监会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了规定。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变相期货”的定义和评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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