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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http://www.jrj.com  2007年03月30日 21:46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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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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